奇瑞与腾讯争“QQ”长达11年 前者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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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瑞与腾讯争“QQ”长达11年 前者胜诉

58车原文| 2014-09-15 11:48

  【汽车点评·新闻·原创】

  编辑点评:以前奇瑞QQ刚推出时,很多人称它抄袭了腾讯,而现在法院终于为它正名了。有法制意识就能救自己啊。

  一提起“QQ”,点评君相信大家一定先想到腾讯QQ,但事实上,奇瑞才是QQ的拥有者,这个结论在近日已一锤定音。

奇瑞成为“QQ之父” 腾讯败诉商标注册案

奇瑞成为“QQ之父” 腾讯败诉商标注册案

  事情梗概:由于奇瑞早在2003年就抢注了“QQ”汽车类商标,而被腾讯发现了,后者又紧接着在05年申请注册。最后,在长达11年的时间里,腾讯和奇瑞陷入“QQ”商标之争,直到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完成裁定:腾讯败诉。以下是事态发展详情

1999年,腾讯公司推出国内首款即时通讯软件OICQ,后改为“QQ”。

2003年3月,奇瑞为生产“QQ”汽车,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了汽车类商标,已通过。

2003年7月,奇瑞“QQ”汽车问世。腾讯曾向奇瑞提出过商标侵权争议,但无法律依据。

2005年5月19日,腾讯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

2008年3月7日,腾讯公司汽车等商品上的“QQ”商标获准注册。

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认为腾讯的做法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评委撤销后者的争议商标。(注:“商评委”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缩写)

腾讯公司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商评委作出的争议裁决存在明显错误和漏审情形,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所创立的“QQ”及企鹅图形系列品牌在通讯服务领域已经建立起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誉不能延伸到汽车类商品,即便是防御性商标的注册,也应对于他人在先享有的合法权利进行避让,因此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最后,腾讯公司仍不服,继续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4年,京高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汽车商品和通讯服务差距较大,二者不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申请争议商标时,理应知晓奇瑞公司在此类商品上的“QQ”商标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腾讯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北京高院最终判令维持一审判决。



附:

案件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上简称“商标法”)条款:

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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